为了节约公司诉讼成本,加大应收账款的回收力度,更好的维护公司权益,法律事务部第三季度的法律知识答疑主题为案件管辖。
一、对公民或者法人提起的诉讼,应由哪些人民法院管辖?
答:《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哪些人民法院管辖?
答:《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我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数量较多,对方公司分布地域较广,如果不在合同中约定管辖,诉讼时就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样就会浪费公司的财力、人力。为了能节约诉讼成本,公司签订的制式合同一般会同时约定合同签订地与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发生纠纷时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公司近些年票据纠纷案件增多,票据纠纷应由哪些人民法院管辖?
答:《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近些年我公司的票据纠纷案多为原告,并且被告的住所地及票据支付地分布较广,因此票据发生诉讼纠纷时,大多数都会产生比较高的诉讼成本。
四、还有哪些法律规定的专属管辖呢?
答:《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如果有两个以上的法院管辖,应该怎么选择?
答:《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六、管辖权异议法律规定有哪些?
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因此在合同签订时,要尽量约定对公司有利的合同纠纷解决方式,避免因为管辖问题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支出。